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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云平故意杀人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188号罪犯杨云平,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3日作出(2007)州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杨云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9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复字第3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07年7月20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91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32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3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分143.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云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云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7年11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