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5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洪燕玲与余岳佳离婚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13号申请执行人洪某,女,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223。被执行人余某,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334。申请执行人洪某与被执行人余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汕澄法凤西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余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洪某经济帮助10000元及申请执行人代为垫付的公告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某已于2016年1月14日付还申请执行人洪某10500元,至此案件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汕澄法凤西民初字第14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少佳审 判 员 杜式健代理审判员 徐志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