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立志与杨英辉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志,杨英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75-1号申请执行人:李立志。被执行人:杨英辉。申请执行人李立志与被执行人杨英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故民二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杨英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英辉的银行账户存款630000元至故城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故城支行的0407001209264001210的账户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 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