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0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廖剑梅与廖昌建,廖红波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剑梅,廖存林,廖昌建,杨代林,廖红波,廖平,廖方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123号原告廖剑梅,女,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刘川,重庆晨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存林,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廖昌建,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杨代林,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廖红波,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廖平,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第三人廖方涛,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剑梅与被告廖存林、廖昌建、杨代林、廖红波、廖平、第三人廖方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剑梅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代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