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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字第02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安徽晟铭置业有限公司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安徽晟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2438号申请执行人:陈林,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安徽晟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374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晟铭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安徽晟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座落在亳州市谯城区药王大道药悦都商业中心B号楼房屋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晟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座落在亳州市谯城区药王大道悦都商业中心B号楼房屋一处。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