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王云川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云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158号罪犯王云川,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金永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云川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王云川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8月27日以(2013)浙金刑二终字第28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指派民警郦胜军作为提请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王云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云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王云川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假释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王云川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假释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金华监狱的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云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云川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云川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