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205执字第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韶关市仁杰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张李军、曾卫霞民间借贷同纠纷一审冻结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仁杰典当行有限公司,张李军,曾卫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5执字第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韶关市仁杰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祁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明,男,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李军,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乐昌市。被执行人:曾卫霞,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李军妻子。韶关市仁杰典当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李军、曾卫霞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李军、曾卫霞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李军在乐昌市财政局统发的每月工资收入xxxx元,至xxxxxx元止;二、冻结被执行人曾卫霞在乐昌市财政局统发的每月工资收入xxxx元,至xxxxxx元止。以上查封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超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卢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