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一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邢江风与庞志文、周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江风,庞志文,周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一字第1147号申请执行人邢江风,女,1971年11月27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庞志文,女,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周阳,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本院作出的(2015)榆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庞志文、周阳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庞志文、周阳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毕永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新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