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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一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邢江风与庞志文、周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江风,庞志文,周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一字第1147号申请执行人邢江风,女,1971年11月27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庞志文,女,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周阳,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本院作出的(2015)榆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庞志文、周阳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庞志文、周阳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毕永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新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