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孙德友与刘春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友,刘春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983号原告孙德友,农民。委托代理人高维保,天津法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友诉被告刘春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德友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德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友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凌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潇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