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执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鲁永江、乳山市诸往镇西诸往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永江,乳山市诸往镇西诸往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保49号申请人鲁永江,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申请人乳山市诸往镇西诸往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鲁永江与被申请人乳山市诸往镇西诸往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山东金铭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乳山市诸往镇西诸往村村民委员会在乳山市诸往镇人民政府的代管资金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芳年二○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