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继与杨昌春、蒋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杨昌春,蒋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283号原告:杨继,男,汉族,住三台县西平镇。委托代理人:廖绪伟,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昌春,男,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蒋红梅,女,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继诉被告杨昌春、蒋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继于2016年2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杨继负担。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毛昕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