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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津华、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津华,李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531号原告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鲁县爱心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宋树民,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车平原,男,汉族,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开鲁县。被告张津华,女,汉族,无业,住开鲁县。被告李明,男,汉族,职工,住址同上。原告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津华、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对被告进行送达,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提供明确被告,因本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孟繁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