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特13号申请人郭开林,农民。申请人湖北信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觐河,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十堰市澳门街*栋**号。申请人胡觐河。申请人郭开林与申请人湖北信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胡觐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晓明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5年5月起,申请人湖北信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接的位于十堰市燕林小区、红卫兴丽城装修项目中的瓦工活承包给申请人郭开林,双方约定价格为8900元,已付2500元。2016年1月29日,申请人胡觐河向申请人郭开林出具欠条一份:”今欠到郭开林瓦工人工费合计陆仟肆佰整(¥6400))”,该款至今未付,引起纠纷。本案经十堰市茅箭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于2016年2月1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申请人湖北信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郭开林人工费6400元整。二、申请人胡觐河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本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之间的此次纠纷处理终结。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郭开林与申请人湖北信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胡觐河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余晓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岳冠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