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民初字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向娃与蔡爱兰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娃,蔡爱兰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字00298号原告向娃。被告蔡爱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娃与被告蔡爱兰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爱兰的起诉。本院经审核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玉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