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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郎小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小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刑初6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郎小毛,农民。2007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4月29日因盗窃经台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1年5月26日因销赃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六日。2012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3月20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至2015年4月13日止)。2015年10月1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小毛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小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1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郎小毛来到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唐家岙村一餐具厂内,以推车的方式窃得李其良停放的价值人民币2400元的黑色台翔电动车一辆。后被告人郎小毛推着该辆电动车至唐家岙村村口路上时被失主发现抓获,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现赃车已被追回归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郎小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李其良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舒某、杨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及舒某、杨某的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估价鉴定意见,前科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郎小毛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郎小毛在前科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其又多次因盗窃、销赃被行政处罚,依法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郎小毛在侦查阶段后期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郎小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2日至2016年8月1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马可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季飞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