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昆山市玉山镇卓力研电子材料厂与昆山欣华迪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玉山镇卓力研电子材料厂,昆山欣华迪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205-1号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卓力研电子材料厂,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富城路199号房。经营者吴奇。被告昆山欣华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环庆路2188号2号房。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卓力研电子材料厂与被告昆山欣华迪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了涉案货款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欣华迪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了涉案的货款,双方的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卓力研电子材料厂撤回对被告昆山欣华迪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678元,保全措施申请费670元,合计1348元,由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卓力研电子材料厂负担。审判员 范君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 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