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甘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527民初166号原告甘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12月19日依法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正月初二原被告吵架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自此分居。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撤诉,但双方并未和好,一直分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甘某与被告韩某自愿离婚。二、其他互不争执。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甘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 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川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