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刑更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何彬海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255号罪犯何彬海(又名何某),农村居民。系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以(2012)平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彬海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77757.10元(已赔偿1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2013年1月5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6日获减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2月13日止。执行机关平南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彬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一个月,并提供了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彬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及优秀报道员(共奖励21分奖励分)。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累计奖励分92.1分。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彬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以及民事赔偿履行情况、具有累犯情节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彬海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银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