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3民初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杭州五博融通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帝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五博融通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帝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0487号原告:杭州五博融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亚赟。委托代理人:杨兴国。被告:杭州帝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叶峰。本院在受理原告杭州五博融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帝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杭州五博融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五博融通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五博融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89元,减半收取4944.5元,由原告杭州五博融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施丹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许梦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