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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字第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姚东海与毛建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东海,毛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1262号申请执行人姚东海被执行人毛建东姚东海申请毛建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初字第02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姚东海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初字第0200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荆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