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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刑更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马其林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刑更409号罪犯马其林,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仡佬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医院监区服刑。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遵���法刑三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马其林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其林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2.4分,兑现13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案发后,遵义县野彪一号煤矿公司积极赔偿了四名被害人之亲属,且四名被害人的亲属均书面表示对该犯予以谅解。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假释建议书、假释审核表、考核积分手册、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及罪犯原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其林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被害人亲属均对其书面表示予以谅解,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其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兴林审 判 员  张 涛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