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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刑二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中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都刑二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中兵,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于盐城市盐都区,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东莞市寮步晶联抛光材料店实际负责人,住东莞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7月30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9日再次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31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健,江苏同舟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咏桦,江苏刘咏桦律师事务所律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都检诉刑诉[2015]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中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中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中兵及辩护人刘健、刘咏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中兵于2005年11月至2008年2月期间,通过陈安明(另案处理)介绍,以收取6%开票费共137104.5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先后多次找商丘市豫星制胶有限公司朱桂英、佛山市百业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黄国辉,为张家港市国联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江苏华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盐城市汇川纺织品水洗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6份,价税总合计2285075元,其中税额332019.46元,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32019.46元。案发后,被告人沈中兵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有关单位将所得赃款全部退出。被告人沈中兵在侦查期间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沈中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安明、陈瑞和、朱桂英、胥传海等人的证言,发破案情况说明、盐城市盐都区国税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中兵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沈中兵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沈中兵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中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邵晓萍审 判 员  王星月代理审判员  吴 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吉明月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