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镇执民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李向阳、李增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阳,李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镇执民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李向阳被执行人李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甬镇刑初字第0045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增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李增(证件号码:)在宁波建设银行的62×××70的存款人民币598934.4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韦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