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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河基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传义申请执行靳和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义,靳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辽河基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张传义,男。被执行人靳和平,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传义与被执行人靳和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辽河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靳和平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传义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传义申请执行欠款115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168元、保全费30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欠款439950.01元。现因被执行人靳和平因犯罪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正在服刑中,并且已被所在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石化分公司开除,余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河人民法院(2014)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元奎代理审判员  潘小冬代理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光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