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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仁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2执8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仁伟。申请执行人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仁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营民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仁伟在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0010.00元予以扣划至营山县人民法院账户,用于其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