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81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灵武市鸿泰海鲜调味品总汇与柳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武市鸿泰海鲜调味品总汇,柳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27号原告灵武市鸿泰海鲜调味品总汇,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负责人杨洪太,男,1976年8月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柳兵,男,现年28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灵武市鸿泰海鲜调味品总汇与被告柳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欲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灵武市鸿泰海鲜调味品总汇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武市鸿泰海鲜调味品总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灵武市鸿泰海鲜调味品总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瑞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