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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29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夏成祥与薛晓慧、张义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成祥,薛晓慧,张义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莘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2928-1号原告夏成祥,男,汉族,农民。被告薛晓慧,女,汉族,农民。被告张义勃,男,汉族,农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莘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莘县新华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成祥诉被告薛晓慧、张义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28日原告夏成祥以双方已调解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成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夏成祥承担。审判员  岳相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宝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