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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宋忠强与青岛凯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忠强,青岛凯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鲁0211执629号申请执行人:宋忠强,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被执行人:青岛凯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南市。法定代表人:程瑞华,经理。申请执行人宋忠强与被执行人青岛凯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81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986.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权利,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81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福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