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23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乔德林与吕永铭、袁继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德林,吕永铭,袁继兵,李万高,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348号原告乔德林。被告吕永铭。被告袁继兵。被告李万高。被告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陈华,经理。被告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宝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德林与被告吕永铭、袁继兵、李万高、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德林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德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8000元,减半收取19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 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