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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刑更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宋长政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68号罪犯宋长政,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本院于二OO一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01)泰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宋长政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一年六月五日作出(2001)泰刑一复字第5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本院(2001)泰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2001年6月19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三年九月三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二O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不变;于二O一O年九月一日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不变;于二O一三年二月一日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于二O一四年九月一日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06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并积极履行罚金性刑罚,确认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宋长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现有考核分76.2分,兑现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长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6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