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平与被告袁建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扣押车辆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小平,袁建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财保5-1号原告刘小平,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袁建升,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司机。申请人刘小平与被申请人袁建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发生纠纷,申请人刘小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袁建升驾驶的肇事车辆予以扣押。申请人自愿用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为本案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刘小平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冀T613**(冀TL1**挂)号肇事车辆;依法查封登记在申请人刘小平名下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南路30号街坊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蒙字第1090209020**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慧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