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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范庆国与张伟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庆国,张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698号申请执行人:范庆国,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伟伟,女,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庆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应尽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3)齐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怀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