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刘淑芳、戴德清申请执行黄越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芳,戴德清,黄越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99号申请执行人刘淑芳,女,194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申请执行人戴德清,男,195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黄越鸿,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0321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黄越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黄越鸿归还申请执行人刘淑芳、戴德清借款550000元,承担执行费7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黄越鸿向四川玖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内部承包的荣县旭阳镇马石村(蓝桥坝)至东兴镇埂子村(东兴镇道班)村道改建工程的工程款557900元。二、解除本院(2015)荣民保字第249号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黄越鸿向四川玖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部承包的荣县旭阳镇马石村(蓝桥坝)至东兴镇埂子村(东兴镇道班)村道改建工程的工程款6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国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