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1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谢新毕与株洲沐阳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新毕,株洲沐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1819号原告谢新毕。被告株洲沐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石峰区清霞路建设小学内。法定代表人辛海军,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谢新毕诉被告株洲沐阳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登高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定波、人民陪审员黄显家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谢新毕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和解,被告已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了解,不再存在任何争议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沐阳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新毕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新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新毕承担(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吴登高代理审判员 陈定波人民陪审员 黄显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