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朱保东与冯亚利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74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冯某某本院在执行朱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案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94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某某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9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玉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