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21刑初1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女,1970年7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11月14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2016年1月7日,经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米检公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陈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米易县挂榜镇参加完婚宴后,搭乘挂榜至矿山的攀枝花青杠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通勤车回家。当通勤车行驶至威龙村2组25号其家门口公路上时,被告人杨某某要求通勤车司机在其家门口停车被司机以公司通勤车只能在公司规定的停车站点停靠为由拒绝。被告人杨某某便上前吵闹并执意让通勤车司机停车,因司机不理睬其吵闹并继续驾驶车辆前行,被告人杨某某突然出手拖拽正在行驶的通勤车方向盘,致使搭载三十余名乘客的通勤车偏离方向,车头右侧撞上水泥护栏。另查明,2015年11月13日19时许,米易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余某某电话报警称,自己是德胜青杠坪矿业有限公司的通勤车司机,当通勤车行驶至威龙村拐枣树社25号门口时,有一当地村民突然伸手抢夺方向盘,导致正在行驶的公司通勤车撞上公路右边的水泥护栏。民警到达现场后经勘查发现,通勤车撞上了水泥护栏,没有造成人员的伤亡。随后,民警将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村民杨某某传唤至米易县公安局白马派出所接受询问。在传唤过程中,村民杨某某无反抗行为。事故发生后,杨某某的家人当即替杨某某向公司赔礼道歉,积极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2015年11月27日,攀枝花青杠坪矿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谅解书,请相关部门在遵循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给予谅解处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米易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被告人杨某某社区矫正环境较好,适宜纳入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余某某、曾某某、冯某某、雷某某、廖某某、陶某某、张某某、启某某的证言,米易县公安局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修车发票、谅解书,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拖拽正在行驶的通勤车方向盘,致使搭载三十余名乘客的通勤车偏离方向,车头右侧撞上水泥护栏,足以危害公安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并赔礼道歉,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前科、劣迹,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不会导致不良影响,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锡怀审 判 员 周 莉人民陪审员 徐进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金 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