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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中执异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0-05-14

案件名称

陶俊、罗刚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陶俊;罗刚华;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王志远;陶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洪中执异字第87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陶俊,男,汉族,1989年7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熊光环,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罗刚华,男,汉族,1981年11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陶学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陶学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志远,男,汉族,1965年1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陶丹丹,女,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刚华与被执行人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王志远、陶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陶俊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陶俊异议称,本院(2015)洪中执字第25-6号拍卖裁定书中查封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州·××家园××室(××12+跃层)房产是属于陶俊与妹妹陶鑫磊共有的。在罗刚华与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陶俊没有提供过担保,若强行拍卖该房屋将侵犯其合法权益。据此,请求本院撤销拍卖该房产的裁定。 本院查明,罗刚华与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王志远、陶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审理。2013年10月22日,本院作出(2013)洪民二初字第30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王志远、陶丹丹共计1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实物资产。2013年11月12日,陶俊和陶鑫磊向本院出具担保书并摁了手印,表示在罗刚华与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罗刚华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查封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为此,陶俊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州·××家园××室(××12+跃层)住宅为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并承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后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查封了该房产。 另查明,2014年4月3日,本院作出(2013)洪民二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罗刚华人民币1316.0154万元及利息等。2015年1月12日,罗刚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再查明,2015年10月8日,本院作出(2015)洪中执字第25-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担保人陶俊所有的(××共××)××南昌市××州·××家园××室(××12+跃层)住宅房(房产证号:洪房权证西湖区字第××号)。 本院认为,陶俊在本案审理期间出具的,关于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州·××家园××室(××12+跃层)的房产,为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担保书,有其签名和手印,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现南昌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2013)洪民二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担保人陶俊的担保财产,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2013)洪民二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中未确定陶俊应承担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本院依然有权裁定拍卖陶俊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即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州·××家园××室(××12+跃层)。因此,陶俊认为其在案件审理期间没有提供过担保,与事实不符,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万 剑 审 判 员  厉建军 代理审判员  郭小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万诗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