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5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5民初181号原告冯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冯乔、张霞,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2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小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