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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764号罪犯盛明伟,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台路刑初字第9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盛明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院又于2013年7月10日以(2013)台路刑初字第57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盛明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三个月十日、罚金1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盛明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盛明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盛明伟准予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兰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