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湖州织里新龙城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陈旭、钱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织里新龙城纺织品有限公司,陈旭,钱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411号原告:湖州织里新龙城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吴兴大道2699号1A(5-65)1A(5-76)1A(6-63)1A(6-75)。法定代表人:洪建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迪,浙江易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凯华,浙江易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旭。被告:钱黎(曾用名钱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织里新龙城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旭、钱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织里新龙城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织里新龙城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织里新龙城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39元,减半收取4120元,由原告湖州织里新龙城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辉代理审判员 莘 欣人民陪审员 邵汉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叶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