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周光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XX,深圳市天发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131号原告周光,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定陶县。委托代理人刘露露,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荣,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第三人深圳市天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人民南路龙华二线扩展区七里香榭住宅小区二期1号铺。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人民路工商行大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诉被告XX、第三人深圳市天发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范 藜人民陪审员 朱 纯 禄人民陪审员 郭 映 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江 伟 娣书 记 员 银海莹(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