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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民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李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海宝,孙井志,高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民终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宝,男。委托代理人王淑燕,七台河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井志,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娃,女。上诉人李海宝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5)茄民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海宝于2016年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海宝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海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审 判 长  牛 杰审 判 员  杨青涛代理审判员  丁文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石艳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