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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章登武与王富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登武,王富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1731号原告:章登武,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王富才,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原告章登武与被告王富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次日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因地址不详被退回,本院将无法送达之理由告知原告章登武,本案需公告送达。原告章登武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公告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章登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查玉辉审判员  陈爱勤审判员  窦晓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