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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刑更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韩守文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988号罪犯韩守文,男,汉族,1974年4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新康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日以(2009)让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守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以(2012)哈刑执字第191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以(2014)哈刑执字第48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康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新康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康监狱以罪犯韩守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韩守文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守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全部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诊断书、病残犯认定表、病历、执行财产刑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守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韩守文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该犯系累犯。根据该犯刑罚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守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元彬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代理审判员  刘越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