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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江汉忠与祝新利、张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汉忠,祝新利,张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172-2号原告江汉忠,男,195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祝新利,女,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玉荣,女,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汉忠诉被告祝新利、张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14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江小腾提供担保的鲁V2V***号车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案外人江小腾提供担保的鲁V2V***号车辆。2、冻结被告祝新利银行的存款11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荣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铭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