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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于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于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53号原告陈某某,男,1981年2月20日生,现住黑山县。被告于某,男,1967年12月15日生,现住黑山县。被告杨某某,女,现住黑山县。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于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于某、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翠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思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