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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宏江与李占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江,李占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131号原告刘宏江。委托代理人彭芬,河北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占齐。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江诉被告李占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1元,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刘宏江负担。审判员  代永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薪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