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如东县春光电线厂与南通博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东县春光电线厂,南通博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1078号原告如东县春光电线厂,住所地掘港镇友谊西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514316292经营者季平,如东县春光电线厂业主。委托代理人丛昌林,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博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经济开发区新区鸭绿江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陈拥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如东县春光电线厂与被告南通博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如东县春光电线厂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如东县春光电线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东县春光电线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如东县春光电线厂负担。审判员 樊士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顾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