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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臻与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217号之一原告王臻,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卢苏华,金学苑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张明,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臻诉被告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臻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臻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王臻负担。审 判 长  张卫文审 判 员  曹肖敏人民陪审员  刘海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沐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