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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民初字第5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清云诉潘廷友、泸州峰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云,潘廷友,泸州峰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5695号原告杨清云,男,生于1959年1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江阳区。被告潘廷友,男,生于1968年12月10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泸州峰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廷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清云被告潘廷友、泸州峰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清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 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喻惠婷 百度搜索“”